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强调“必须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在“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部分强调“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一系列战略部署,为我国民办教育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备,为民办教育奠定和夯实了发展壮大的基础。随着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渐完备,民办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更加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从作为国家办学的补充形态,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
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始终关注和推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党的十九大报告说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提出了“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也多有对民办教育支持、引导和规范等的有关要求。201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完善了民办学校的相关管理和扶持制度。同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次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细则》、教育部等三部门发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一系列配套文件从制度上解决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法人属性不明、财产归属不清等问题,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安排,强调“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同时详细规定实施分类管理的原则等,在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的同时,为民办学校特色化发展提供了充分保障。
在我国一系列重要战略发展规划中,民办教育发展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将民办教育纳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框架,指出“鼓励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组织属性开展现代学校制度改革创新”。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大目标纲要》将民办教育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部分一并部署,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办教育层次类型多样、结构功能完备,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22年,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83万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具体成就如下:
一是强化民办学校党建引领,工作成效稳步提升。党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是民办教育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根本保障,要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办学治校和教书育人全过程。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向民办学校派驻党组织书记等措施,有力促进了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的有效覆盖。
二是法律体系更完备,配套政策逐步完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政府加大对民办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注册备案、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力度,整治行业乱象,规范市场秩序。同时,教育部门也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质量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改革,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序推进。迄今,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和配套政策有效推进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创新了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了差别化扶持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致力于开创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和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双赢局面。
四是增加教育服务供给,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优先将招收随迁子女较多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政府购买学位范围。
五是开展培训治理,校外培训健康、规范发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大幅压减,截至2022年9月,线%,线%,培训机构盲目扩张的逐利行为得到一定效果遏制,校外培训治理成效得到持续巩固。
六是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发展。《实施条例》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资产与财务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在支持与奖励方面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七是融入发展大局,社会服务能力逐步的提升。广大民办学校热情参加脱贫攻坚、公益性社会服务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将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延伸到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点领域,通过整合民办学校教育资源、设立专门机构和组织专业团队等,助力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
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及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非消极作用。面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战略需求,民办教育发展还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在政策层面,仍需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确保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如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和基金奖励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同时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发展空间。此外,还需健全完善民办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其服务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等。在实践层面,民办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有待提升,部分民办学校在资产金额的投入力度、财务风险防控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需逐步加强,等等。
《决定》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民办教育应该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深刻认识教育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所应发挥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的提高办学水平、育人质量,以自身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助力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新时代新征程,伴随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健全、完善,要引导规范民办教育,不断的提高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教育综合改革稳步推进。
第一,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坚定不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多样化发展路径,包括学术型和应用型办学实践,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民办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第三,各级政府应坚持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优化管理方式,吸引更加多社会资金兴办教育,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和差异化扶持政策。
第四,注重政府统筹联动,在民办学校校园建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和师资待遇等多个角度,逐步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提高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治理效率。
第五,畅通民办教育办学经费的多样筹资渠道。民办学校要提高自身的内生性筹资能力,同时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和鼓励下吸纳社会捐赠和校友捐资办学等,积极地推进专业化、多样化的筹资活动,赢得社会捐赠的突破性进展。
第六,加强内部和外部评估,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内部监控体系和外部质量保障机制,实行基于办学过程状态数据的常态监测,以推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战略与宏观政策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全国民办教育协作创新联盟理事长。本文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2024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所级部门项目[GYI2024002]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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